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

當事人應繳交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,脫帽、未戴有色眼鏡,眼、鼻、口、臉、兩耳輪廓及特殊痣、胎記、疤痕等清晰、不遮蓋,相片不修改,足資辨識人貌,直 4.5 公分,橫 3.5 公分,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3.2 公分及超過 3.6 公分,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,不得使用合成相片。相片背面註明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拍照日期。亦得繳交數位相片。

規格如下:(相片樣張登載內政部網站:https://www.ris.gov.tw)

  • 一、2 年之內拍攝。
  • 二、直 4.5 公分且橫 3.5 公分,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,使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 70~80%。
  • 三、對焦需清晰且鮮明,高品質,無墨跡或摺痕。
  • 四、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,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,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。
  • 五、以高解析度沖(列)印在高品質的相紙上。
  • 六、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,必須為高彩度而且以相紙沖(列)印。
  • 七、相片為中性的色彩。
  • 八、眼睛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,不能被頭髮遮蓋,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,不能側向一邊(似肖像畫形式)或傾斜,且臉型兩側、兩耳輪廓及特殊痣、胎記、疤痕需清楚呈現,相片不修改。小耳症患者其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,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,不遮蓋。
  • 九、需以白色背景拍攝。
  • 十、光源需均勻而且不能有影子或閃光反射在臉部,不能有紅眼。
  • 十一、配戴眼鏡:
    1. 眼睛須清楚呈現,不得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,且不得佩戴有色眼鏡(含有色隱形眼鏡及瞳孔放大片)。但視障者得佩戴有色眼鏡。
    2. 確認鏡架未遮住眼睛任何一部分,應避免配戴粗重的鏡架,改配戴較輕巧之眼鏡。
  • 十二、因宗教因素須戴頭巾者,相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的底部至額頭的頂端及臉的兩側輪廓,必須清楚呈現。
  • 十三、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當事人的影像(不能有椅背、玩具或其他人的影像),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,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。
  • 十四、當事人如係繳交數位相片,其規格除須符合上揭規定外,其相片影像電子檔規格限定 JPG 格式,檔案大小不得大於 5 MB,解析高度至少需達 531 像素,寬度至少需達 413 像素

相片大小尺寸

  1. 為避免影響相片效果及新證美觀,建議民眾宜穿著深色系衣服照相,避免穿著淺色系衣服。
  2. 未限制不得綁頭髮或染髮。若因疾病而化學治療者,或因個人體質而頭髮稀少者,並無限制不得戴假髮。
  3. 留長髮者,其瀏海以不得遮蓋眉毛及臉部五官為原則;鬢角亦為頭髮之一部分,如過長已明顯遮蓋耳朵,則宜適度修剪,不得故意遮蓋耳朵;另外,未限制不得蓄鬍鬚。
  4. 未限制不得戴耳環、鼻環等,惟不得刻意遮蓋眼、鼻、口、臉、兩耳等臉部五官或輪廓。
  5. 「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」,係指表情自然不誇張,並未限制不得微笑。

資料來源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

返回頂端